大地税函[2009]20号
颁布时间:2009-02-19 09:40:34.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政策执行准备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严格保管和使用“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加强与国税局的联系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出具和管理工作。
各基层局应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认真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