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法[2009]7号
颁布时间:2009-03-06 13:37:03.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就本市企业纳税人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帮助企业渡过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所带来的暂时困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本市所有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上可在2009年12月20日前一次缴纳,如企业愿意按原缴纳期限缴纳的,也可按原办法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比照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