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9]31号

颁布时间:2009-03-10 13:31:59.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局相关转发文件沪税政一[1994]64号、沪国税流[1995]28号、沪国税流[1997]64号、沪国税流[1998]123号、沪国税流[1998]159号、沪国税流[1999]158号、沪国税流[2002]61号、沪国税稽[2003]48号、沪国税稽[2003]50号、沪国税流[2003]122号、沪国税流[2004]91号、沪国税流[2006]31号、沪国税流[2006]39号、沪国税流[2007]1号、沪国税流[2007]56号、沪国税流[2007]78号、沪国税流[2008]43号文相应废止。

  市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3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资产除外)”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