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8〕116号
颁布时间:2008-10-27 16:44:34.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双阳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长地税发〔2008〕1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加速双阳区发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双阳区发展的意见》(长府发〔2004〕41号)规定,外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双阳区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双阳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