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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和挂车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8]298号

颁布时间:2008-12-01 13:39:23.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汽车和挂车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的请示》(明国税发[2008]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大田县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汽车类车辆购置税,请于开征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停车、验车场所的准备工作。

  二、配备验车、征收人员并进行岗前业务培训。

  三、按照《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制定操作规程,对减免税、退税、补建档案和更正档案等业务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批。

  四、及时在有关场所张贴公告,对已在大田县交警大队办理汽车牌证注册的纳税人,允许直接向原征收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其他情况则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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