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8]298号
颁布时间:2008-12-01 13:39:23.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汽车和挂车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的请示》(明国税发[2008]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大田县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汽车类车辆购置税,请于开征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停车、验车场所的准备工作。
二、配备验车、征收人员并进行岗前业务培训。
三、按照《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制定操作规程,对减免税、退税、补建档案和更正档案等业务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批。
四、及时在有关场所张贴公告,对已在大田县交警大队办理汽车牌证注册的纳税人,允许直接向原征收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其他情况则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