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8]104号
颁布时间:2008-09-17 16:45:34.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直属粮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吉储财字〔2008〕2号)文收悉。
经研究决定,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及下辖的吉林省兴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卡伦经济开发区)、吉林省平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公主岭市刘房子镇)、吉林省丰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吉林市孤店子)和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万来粮库(坐落于农安县万来村)等4个经营省级储备粮(油)业务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时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