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9]69号
颁布时间:2009-03-20 09:36:35.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4号)第七条、第十一条1-6 款、第十二条自2009年4 月1 日起停止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