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8]511号
颁布时间:2008-10-10 11:23:11.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输配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蚌地税〔2008〕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蚌埠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为蚌埠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压城市管网输配劳务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管道运输劳务,对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取得的燃气输配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