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9]18号
颁布时间:2009-02-05 10:51:14.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目前,部分区县金融企业在借款合同代征印花税事宜中,仍按照《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借款合同和金融企业营业帐簿交纳印花税试行办法〉的通知》(重税四发〔1988〕454号)开据“代征印花税收据”给纳税人,此做法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1998年版)的有关规定不符。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银行代征印花税票证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代征印花税收据”的使用。
二、银行代征印花税统一使用印花税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银行代征的税款应按月或按季解缴入库。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