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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辽财税[2009]30号

颁布时间:2009-01-09 14:05: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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