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税[2009]33号
颁布时间:2009-02-02 14:07:36.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国实施增值税改革政策,是中央为推进完善增值税税制,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充分认识此项政策对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做好宣传及对纳税人的辅导工作,保证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在政策执行中如出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对已纳入八大行业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的企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的审核确认工作,尤其要加强发票与实物的比对。对纳税人填写的《已纳入八大行业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的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确认单》(见附件1)审核确认后,方可将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作为其2009年申报抵扣的依据。各市税务部门在2009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增值税转型企业抵退税余额确认结果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见附件2)。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关于我省试点时期的有关政策文件,如《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498号)等停止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