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9]55号
颁布时间:2009-02-25 10:23:09.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局在办理向对外支付单位开具税务证明时,应进一步了解QFII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额度、投资项目、境内经纪人和托管银行帐户情况等,加强对QFII取得各类收入的监控,及时做好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200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