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09]45号
颁布时间:2009-03-16 09:41: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茂名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茂南区:40元/平方米,茂港区:30元/平方米,信宜市:40元/平方米,高州市:30元/平方米,化州市:30元/平方米,电白县:3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