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9]101号
颁布时间:2009-04-23 16:52:27.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下调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函》(闽电函〔2008〕347号)称:“2009年开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将大幅降低公司的增值税税负,继续执行2.3%的预征率,省公司本部将出现严重倒挂,申请下调增值税预征率”。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实行“按实征收、属地预征、省级核算清缴”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电力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管理的单位,包括各全资设区市分公司及其所属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应税收入由省电力公司汇总计算销项税额,其取得的有关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省电力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包括各分支机构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各分支机构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汇总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期销售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额及其实际税负率。
二、对省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实行“按实征收、属地预征、省级核算清缴”方法。各分支机构根据当期电力产品销售额、实际税负率以及规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属地入库。省电力公司当期销售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额扣减各分支机构当期已预缴增值税额后的余额部分,由省电力公司本部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清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一)各分支机构当期销售电力产品应预缴增值税额=本分支机构当期电力产品销售额×省电力公司当期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率×分支机构增值税分成比例;
其中:省电力公司当期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率=省电力公司汇总计算的当期销售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额÷省电力公司当期销售电力产品实现销售额总额×100%;
(二)省电力公司当期清缴应纳增值税额=省电力公司汇总计算的当期销售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额-各分支机构当期销售电力产品已预缴增值税额。
三、省电力公司应按各分支机构当期销售电力产品的销售额对当期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并编制《省电力公司应纳增值税分配表》(附件1,以下简称《分配表》),在规定申报期结束前传递给各分支机构。
若汇总计算的销售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款)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但仍应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分配表》传递给各分支机构进行纳税申报。
四、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分配表》所列的本分支机构应预缴增值税额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将入库信息反馈给省电力公司。
五、省电力公司在收到各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额入库信息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连同《分配表》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以上计算公式中各分支机构增值税分成比例为60%.
七、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暂试行一年。
附件: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分配表(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