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告[2009]2号
颁布时间:2009-04-24 16:28:34.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普通发票的管理,遏制虚开发票等利用发票从事涉税违法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启用新版《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剪贴发票》(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万元版、十万元版)和《辽宁省大连市饮食业剪贴发票》。与上述三种发票相对应的旧版《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统一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万元版、十万元版)和《辽宁省大连市饮食业剪贴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7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09年8月15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和已使用及未使用的上述旧版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缴销及领购新版发票等相关事宜。对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