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9]99号
颁布时间:2009-04-21 16:59:18.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国税函〔2009〕1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一次技术服务质量的清理检查
(一)各设区市局应根据总局的检查要求,于5月底前针对每个基层服务单位,分别召开防伪税控企业座谈会,集中收集防伪税控企业反映的问题,督促服务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并将检查情况于2009年6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二)建议省级服务单位于5月底前召开一次全省服务单位会议,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开展自查和配合税务机关的清理检查工作。
(三)充分发挥网上调查优势,提高调查质量,减轻基层负担,5月份纳税申报期,在省局门户网站统一发布通知,面向全省防伪税控企业进行一次技术服务质量网上调查工作(调查表见附件1),请各地积极引导防伪税控企业踊跃参与。对技术服务质量存在突出问题的基层服务单位,省局将会同省级服务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核查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服务单位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督措施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管。自2009年5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采用修订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2),明确告知纳税人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区别以及纳税人在领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时应注意事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防伪税控企业座谈会,直接向防伪税控企业了解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按年汇总整理《受理投诉登记表》,并于次年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设区市局集中反馈。
(二)各设区市局每年应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技术服务情况开展一次实地核查工作,对辖区内各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费用收取和日常维护情况进行认真核查,重点检查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是否存在捆绑销售通用设备、是否强制纳税人接受防伪税控技术维护以外的收费服务、初次培训时间是否满三天、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收缴企业损坏的金税卡、收取服务费不签订服务合同等,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局报告上一年度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存在问题和纳税人投诉的核查和处理工作,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违反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规定,侵害纳税人权益的问题和纳税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投诉,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核实,查明情况,严格依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分别作出责令整改、书面检查或公告批评,并对其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