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9]87号
颁布时间:2009-03-26 17:24:39.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9〕16号)收悉。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2#、3#码头泊位于2008年12月28日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后涉及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此,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2#、3#码头泊位在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第六条规定“2009年1月1日前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适用政策问题,另行规定”,待政策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此复。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