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9]15号
颁布时间:2009-01-22 11:05:42.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精神,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返乡农民工(指初次创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农村居民,下同)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种植物、代养动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属于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返乡农民工办理税务事项享受优先待遇,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要开通绿色通道,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
八、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