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9]146号
颁布时间:2009-05-06 11:14:22.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的通知》(国税函〔2009〕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工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做好清查工作,总局制定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方案》(见附件1),请各市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完成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
(一)请各市根据审核检查的完成情况于2009年5月8日前上报《已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明细表》(模版1)(见附件2)、《待清查海关缴款书明细表》(模版2)(见附件3)及《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情况统计表》(模版3)(见附件4)。
(二)我省入库地国税机关应在2009年6月5日前完成与国库部门、海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核查缺联和不符凭证进口的完税情况工作,并将《待清查海关缴款书明细表》(模版2)上报省局,同时由市级国税部门向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协查部门不得仅凭计统部门采集的第五联数据回复异常结果信息。
(三)涉及我省的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进行核查,将涉嫌偷骗税的凭证移交稽查部门,对其他凭证进行处理。
(四)各市根据清查结果于2009年7月4日前统计、上报《待清查海关缴款书明细表》(模版2)及《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模版4)(见附件5)。
(五)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9年7月10日前上报省局。
清查数据下发、上报地址:ftp各市根目录下。
二、各市在审核检查异常海关完税凭证过程中,对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各市稽查局应在7月15日前查结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局稽查局。
去年,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在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清查工作中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在时间紧人员少的情况下积极主动与海关、国库等部门联系,对每一份海关缴款书认真核对,仔细录入信息,及时上报数据,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措施得力,方法得当,得到总局通报表扬。希望各级国税机关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调,确保本次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方案
2.已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明细表
3. 待清查海关缴款书明细表
4. 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情况统计表
5. 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