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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9]69号

颁布时间:2009-04-10 11:59:54.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业务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税局、地税局之中的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属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管理和一方单独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办理的各项税务登记管理事项。在开展此项工作初期,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仅限于设立税务登记,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其它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依托信息网络技术,以统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统一执法管理、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税务登记表证单书“五个统一”为基础,加强国税、地税协作,简化办税程序,实现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工作目标。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遵循以下4个原则:

  (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简化税务登记业务流程,促进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实行“一家发证,双方认可”,为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利。

  (二)规范统一的原则。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及各种文书统一、规范,确保业务顺畅、责任明晰,有利于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

  (三)协作配合的原则。国税局、地税局通力配合,协调一致,形成部门管理合力,促进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四)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充分研究征管工作实际和信息系统状况的基础上,统筹规划,边总结、边完善,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主要规则

  (一)申请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可自愿选择向国税局或地税局之中任意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各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管理机关、办事窗口应积极受理其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事项。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单位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同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下同):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应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由纳税人在后续环节向税收管理员提供,纳入一户式档案,下同。

  2.个体经营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份),同时出示、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临时经营办理设立登记。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2份),同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或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1.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为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各区县、直属单位具体的行政区域码见附件)。如组织机构代码第8位与第9位之间有“—”的,不录入“—”。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以及因纳税人以后跨区县变更经营地址的,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前述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2.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号码,如有多处经营地就在其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顺序码,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码为510212196606183519,则其纳税人识别号为51021219660618351901,以此类推在身份证后面分别加“02”、“03”……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3.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编制方法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4.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回乡证等)号码。由至少15位码组成(不足15位的,在其证件号码后面加0补齐);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四)证件发放及后续管理

  1.税务登记证及字号。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符合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经办的登记管理机关向纳税人核发套印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字轨统一为“渝税字”。

  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在受理的《税务登记表》“国税、地税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专用章”或受理机关公章。

  2.税务登记证印制和领用。《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由市地税局负责统一印制,市地税局向市国税局统一调拨。国税局、地税局各基层单位税务登记证、表的领取使用、管理仍按原有办法执行,特殊情况可以相互调剂使用。

  3.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向管辖地国税或者地税机关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报告的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五)税务登记证件费用收取。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9〕52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工本费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84号)的规定,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含正本、副本各1份,副本封皮1个)。

  (六)税务登记相关信息资料传递。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电子信息,通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联合组织开发的信息交换平台进行传递,实行“市级集中,专线联接,实时传递”。对在信息采集、传递、清分、处理等各环节需要人工操作的,应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纸质资料,由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在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审核、发证后,1份退还纳税人,1份留档存查。未受理登记税务机关需要查对、提取资料原件时,受理登记的一方应当积极协助并无条件提供。受理登记的一方因资料保存不完整、不积极支持配合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责成其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是否有税收管辖权进行区分,均有管辖权的,实行“谁发现、谁处理”,一方已经处罚的,另一方不再处罚;一方无管辖权的,由有管辖权的一方进行处理。

  (八)附列补充信息资料采集。为提高办证效率,原国税、地税部门要求纳税人在登记环节提供的补充资料、附列资料,不再作为登记环节的必备资料,纳入日常税收管理,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种类、期限报送。税收管理员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和实地调查核实后,应对登记信息及时进行补充录入和修改完善,相关资料应存入一户式档案。

  (九)登记信息错误纠正。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等《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有错误,实行“谁发现、谁处理”的原则。发现一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真核实后及时在本方系统内予以纠正、维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定期对涉及以上项目变更的纳税人信息进行交换),接受方应在收到交换信息后,及时进行导入,维护,确保登记信息一致。

  四、同城通办税务登记业务

  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商定,决定将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纳入同城通办范围。登记受理机关在受理非辖区纳税人的设立登记时,应严格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所标明的生产经营地址确定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机关,按统一的编码规则和有税收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域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纸质资料由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留档存查。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登记信息应设立专人,审核接收的纳税人管辖权确定是否正确,对不正确的进行跨区迁移转送到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对正确的进行划分税务所、分配税管员。

  同城通办税务登记的其它相关业务按照联合办证的规则办理。

  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组织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是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良好的工作局面。

  (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税、地税两个部门,技术含量高,工作量大,各级国税、地税之间,国税、地税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共同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在系统内部扎扎实实地搞好宣传发动,统一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另一方面,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并采取办税服务厅发布、新闻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群众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好宣传,使其了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义和相关规定,取得广泛的支持与配合。

  (四)健全机制,严格考核。要建立健全奖惩考核机制,对税务登记信息的录入、传递和纸质资料的审核、交换等工作要落实责任,明确到人,并严格责任追究,奖优罚劣。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管理办法,应用税务登记率、限期整改率、逾期办证处罚率、按期办结率、信息反馈错误率等税务登记质量考核指标,调动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税务登记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有效。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分别报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附件:1.重庆市行政区划代码表(略)
  2.地税、国税、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名称对照表(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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