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2009]53号
颁布时间:2009-05-05 09:46:07.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各区县税务局、规划土地局,市财税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其他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按农用地转用批文印发日期后的15日确定。
三、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减免税通知书》交纳税人用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减免税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留存,并按规定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各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完成税源登记工作,每半年与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资料核对,确保税源登记正确、完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OO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