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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09号

颁布时间:2009-05-19 10:30:45.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进行督查指导,进出口、征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开展核查,确保按照要求完成核查任务。

  二、总局下发我省的2008年至2009年3月份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代理出口证明数据及2008年海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报表,省局已放置在省局“FTP/LOCAL/进出口处/省局布置工作/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资料”文件夹中,请各市局及时下载,并将本地企业信息清分下发至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有关要求,逐户、逐笔对其征税情况进行核查。

  三、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经核查后如为已按照规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各地应按明细数据填写《xx省受托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附件2-1),于5月28日前通过FTP服务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传路径:省局FTP://CENTRE/进出口税处/省局布置工作/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传。如委托方为本省企业的,省局将汇总后分发给有关市局进行核查;省局接收总局下发的外省传递的代理出口证明信息后,也将及时清分给各市局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对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证明信息,如经核查后委托企业及受托企业均非本地企业的,各市应将明细情况于5月28日前及时报告省局。

  四、各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的出口应征税货物代理证明,如发现为非真实委托业务,且受托方为本省企业的,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应于6月13日前将核查情况反馈给受托方税务机关,并集中抄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核查。如受托方为外省企业的,各地应按明细数据填写《xx省非真实委托业务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附件2-2),于6月13日前通过FTP服务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传路径:省局FTP://CENTRE/进出口税处/省局布置工作/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非真实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总局要求开展核查,对在核查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核查中发现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而未按规定纳税的,各主管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各地的核查工作,省局将进行抽查,并对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各地应于7月3日前将本地核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表(核查表1-核查表7)上报省局,并同时上传电子文档至“省局FTP://CENTRE/进出口税处/省局布置工作/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各地总结报告”目录下。其中,核查表1-核查表3应按明细数据填报,核查表4-核查表7汇总填报。各地应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表样填写上报,不得变动。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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