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9]14号
颁布时间:2009-05-21 15:57:38.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经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备案证书)副本;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