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9]11号
颁布时间:2009-05-18 16:01:09.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盖有“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三)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四)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已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