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9]22号
颁布时间:2009-01-19 17:42:37.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及表内、表间的勾稽关系较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有较大的改动,请各级税务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同时及时地做好年度申报表及填报说明的印制、下发工作。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