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9-03-09 14:37:19.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持以下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核手续:
(一)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原件。
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应审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审验无误后,留存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或者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原件,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审核及发放手续。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