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8]282号
颁布时间:2008-12-29 10:00:19.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推动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起征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确定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执行新的营业税起征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执行力,保证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
三、执行新的营业税起征点对征收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经营者的营业额进行重新核定。要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不断研究和加强征收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加强征收管理,确保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到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