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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鄂地税发[2008]172号

颁布时间:2008-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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