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8]141号
颁布时间:2008-10-27 16:45:40.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方便税务机关管理和纳税人领购使用,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和普通发票集约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按照总局“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填发票,推广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的原则,我局决定对本市普通发票进行清理简并。为了保证发票简并的平稳过渡,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浪费,决定首先对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使用的发票种类、式样及适应范围进行调整,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其他行业。现就有关调整事项和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并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发票种类
按照规范适用、科学简便、符合实际的原则,对原有的18种交通运输业和19种服务业普通发票进行简并修订,取消其中23种适用范围窄,用量较少,不便印制与管理的发票,保留总局规定的14种发票,并参考各基层局和纳税人集中反映的意见建议,增设4种发票。其中,交通运输业取消10种发票,保留8种发票,新增2种发票;服务业取消13种发票,保留6种发票,新增2种发票。简并修订后,我局管理的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普通发票共计18种,比原来减少了19种(取消、保留、增设发票票种目录见附件1)。
二、调整发票式样
(一)新增设的《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和《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手写无效。发票主要栏目设为“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增设备注栏目,以适用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票样见附件2、4)。
(二)新增设的《厦门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和《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为定额发票,一式三联。版面设置为零十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票样见附件3、5)。
(三)部分保留的发票在版面金额上有所调整,以附件1中的版面金额为准。
三、简并后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适用于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报关代理、餐饮足浴、美容美发以外,从事代理、旅店、旅游、仓储、租赁(不包括私房出租)、广告及其他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二)《厦门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适用于服务业中原使用《厦门市其他服务业定额发票》、《厦门市停车场定额发票》、《厦门市医疗机构门诊定额发票》等实行定额收费项目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该发票不适用于餐饮、足浴、桑拿、美容美发等行业。
(三)《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适用于除国际海运业运输、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以外,从事交通运输和装卸搬运等业务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四)《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适用于交通运输业中原使用《厦门市道路运输定额客票》(不包括公交车、巴士和出租车)、《厦门市水路客运定额船票》等实行定额收费项目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五)《厦门市道路运输定额客票》(1元、2元版面)为公交车、巴士和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其余简并后保留的发票适用范围不变。
四、新版发票启用时间及旧版发票停止使用时间
新版的《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厦门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和《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自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启用。简并后取消的10种交通运输业发票和13种服务业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9年6月30日,自2009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新版发票的适用范围、式样内容和项目能够满足纳税人用票需要的,原则上不再批准纳税人自印发票,应督促其使用我局的新版通用发票和定额发票。如因特殊情况需自印的,必须严格审核后,报市局核准。
(二)各基层局发票管理人员应及时清理发票库存,“先旧后新”销售发票以减少浪费。库存已销售完毕的可领取新版发票销售,税管员应及时做好纳税户购买发票信息的维护工作。
(三)《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为电脑连续纸发票,纳税人应配备针式打印机进行发票打印。税管员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批准纳税人按份领购发票。
(四)在开票程序尚未开发完成前,纳税人可使用我局提供的开票模版(通过对外网站的表报下载栏目下载使用)进行发票打印,或是自行设计开票模版使用。开票后应按规定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开票程序开发完毕后,纳税人必须统一使用开票程序开具发票,不得再使用我局提供或纳税人自行设计的开票模版。
此次发票改革调整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基层局应采取有力措施和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宣传解释、辅导和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确保新版发票在规定范围内全面适用。
此前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废止,改按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