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6]224号
颁布时间:2006-11-01 16:27:38.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后,各地反映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比例没有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的余值扣除比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