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8]477号
颁布时间:2008-12-16 16:23:17.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务派遣企业纳税有关问题的函》(新劳社函字[2008]518号),要求对劳务派遣企业纳税地点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