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9]85号
颁布时间:2009-05-14 16:09:37.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汇算清缴工作方案,落实汇算清缴工作措施,以确保每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在汇算清缴工作期间,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做好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申报资料的发放、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等各项工作,提高申报的质量和效果。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
四、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每年7月10日前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自治区地税局计统处、每年7月2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表(A类)
(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
(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B类)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纳税汇总表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汇总纳税)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合并纳税)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
(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