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字[2009]34号
颁布时间:2009-05-22 16:04:39.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纳税人自查税款入库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修订〈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月报)的通知〉》(稽便函〔2009〕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稽查部门组织一定范围的纳税人进行自查工作的,其自查入库的税款作为稽查部门组织纳税人自查收入数进行统计。
二、各级稽查部门组织纳税人进行自查时,由稽查部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查情况表》(附件)和行业自查提纲。纳税人自查期限为5-7个工作日,自查所属期限不含当年税款所属期,以上两个年度为限。
三、纳税人自查期满后,根据自查情况填制《纳税人自查情况表》,报稽查部门加盖公章已示确认纳税人已进行自查,并由稽查部门督促纳税人及时到所属征收部门补缴自查税款。
四、纳税人持《纳税人自查情况表》按规定要求向主管征收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征收部门将纳税人自查税款予以入库,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完税凭证上注明“自查补报(稽查)”字样。纳税人完税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报所属稽查部门留档备查。
五、本通知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税人自查情况表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纳税人自查情况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财务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 填表日期 | ||||||||||
自查 年度 | 自查税款合计 | 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房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 印花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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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 | |||||||||||
稽查部门意见: 以上税款为纳税人自查数。 (稽查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注:1、金额单位为元。2、本表一式叁份,纳税人、稽查局、征收部门各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