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9-05-26 14:29:03.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经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日起,可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我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备案程序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