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9-05-18 14:16:19.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备案时,除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文件规定的报送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