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9-05-22 14:22:57.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七条所称“数额较小”是指2万元(含)以下。
二、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要求的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报审表》。
附件: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
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
企业名称:(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计算机代码: 申报扣除年度: 年 单位:元
损失项目 | 财产原值 | 计提折旧(摊销) | 保险公司赔偿 | 责任人赔偿 | 残值(变价)收入 | 清理费用 | 财产损失净额 |
货币资产 | |||||||
应收(预付)帐款 | |||||||
存货(工程物资) | |||||||
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 | |||||||
在建工程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投资 | |||||||
其他资产 | |||||||
合计 |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