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9-05-18 14:18:53.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备案时,除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文件规定的报送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二)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二)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三)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四)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五)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