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9]164号
颁布时间:2009-05-22 15:03:12.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日起,可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我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的规定执行。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程序及报送资料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