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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桂财税[2009]1号

颁布时间:2009-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国家税务局等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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