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9]142号
颁布时间:2009-06-16 09:23:11.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工作安排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实施全国联查的函》(际便函〔2009〕85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将具体调查要求明确如下:
一、调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投资方情况。若有外资参股,了解外方参股的基本情况,如资金来源(自有资本投资或融入资本投资)、投资规模、参股比例、收益分配比例及以上情况的具体时间等。
二、调查参股外方是否在中国设立其他子公司或办事机构,若已设立其他子公司或办事机构,了解企业与子公司或办事机构的关联交易情况。
三、调查企业的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包括是否在境外设立机构、与关联方往来是否存在转让定价行为。
四、调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承包方、分包方在设计、勘测、施工、监理等方面是否存在境外机构的参与与实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或其他纳税实体以及各税种的申报、缴纳情况等。
请各地国际科(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征管科技、稽查部门及时进行工作部署,扎实细致查找存在疑点问题,并于2009年7月10日前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局国际税务处。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