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9]10号
颁布时间:2009-01-21 11:55:26.000 发文单位:河北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清退储蓄代办员,按照代办员收储余额及工作年限乘上一定的系数,计算和支付代办员的补偿收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执行。即:对于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信用社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信用社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代缴,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二、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三险一金”)问题。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在支付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当计提“三险一金”。因此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三险一金”。
三、对直销人员从事的代销经营活动,应依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