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09]13号
颁布时间:2009-03-11 11:29:58.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80号)中第二条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中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仅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另外,对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比照上述政策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税。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