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函[2009]48号
颁布时间:2009-06-10 16:17:17.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颁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