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9]114号
颁布时间:2009-07-17 11:08:25.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监管局
各基层局,各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申报征收管理工作,督促保险机构提供规范的车船税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和《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59号)有关规定,现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保险机构在每月申报解缴代收车船税税款时,除继续使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报告表》外,还需按照 xml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表》(以下简称车船税明细申报表,见附件),以保证车船税明细信息的准确性。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保险机构内部财务、信息和核保等部门应加强配合,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此项工作。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保险机构报送的车船税明细数据,对于未按通知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报送车船税明细信息的保险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