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9]152号
颁布时间:2009-07-28 09:40:4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9年7月28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机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为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三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延期缴纳税款情形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并向受理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加盖开户银行专用章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月的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附报材料汇总表》。
纳税人提交《申请审批表》和附送资料一式三份,并须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提供对账单和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的,需要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在上述字样上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第五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税服务厅经办人员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核:
1.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期申请核准事项。
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纳税人主管税务所经办人员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核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账户信息,通过案头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对纳税人的当期货币资金、应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等项目进行核对,查看相关项目是否一致,纳税人阐述的理由是否充分等。
(三)审核无误后,受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的入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核查纳税人是否按照审批的时限足额缴纳税款。对未按照审批时限足额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所于批准期限届满次日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在发出通知书后15日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京国税发[2002]33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附报材料汇总表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送资料填报说明
4.延期缴纳税款政策规定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