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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货[2009]22号

颁布时间:2009-09-01 13:49:31.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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