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9]71号
颁布时间:2009-09-01 16:53:07.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战略选择,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实现我省新型工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同时,这对地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扶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进一步用足用好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从事循环经济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批;
3、从事循环经济的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各市、州局可按照规定标准的最低比例确定其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总额;
6、企业开展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销。企业从事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技术转让业务,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循环经济业务的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7、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的企业,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回收企业按最低应税所得率4%核定;工业加工企业按最低应税所得率5%核定;
8、对为循环经济服务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三、进一步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宣传,利用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营造税收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从事循环经济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提高自觉纳税的遵从度,另一方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意识,为从事循环经济的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服务;企业和个人兴办循环经济项目的,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办理。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避免重复以及多头检查,要积极出谋划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与协同,为循环经济营造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00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