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9]150号
颁布时间:2009-08-31 14:39:02.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保定、沧州、邯郸、邢台、衡水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河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解决该公司多缴增值税问题,结合电力产品销售特点,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供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冀国税函〔1999〕236号)关于供电环节征收率的规定废止。
对省电力公司在《办法》执行前累计多缴的增值税款,从以后月份应纳增值税款中抵减。
附件:
1.《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增值税项目情况报告表》
2.《河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情况表》
3.《河北省电力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略)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结合电力产品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省电力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省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采取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省电力公司本部、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应纳增值税,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计算方法如下:
(一)省电力公司汇总本部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二)省电力公司按月分别计算省电力公司本部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计算公式:
销售比例=省电力公司本部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省电力公司本部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100%
省电力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三)省电力公司将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减除5%后,按照销售比例计算分配省电力公司本部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
省电力公司本部、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1-5%)×销售比例
(四)省电力公司在核算地应纳的增值税为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的5%与省电力公司本部当期分配的应纳增值税之和。计算公式:
省电力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5%+省电力公司本部当期分配的应纳增值税。
第四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认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报税和数据采集等工作,仍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六条 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五)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电力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在申报纳税前,应按月将销售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进项税额分别归集汇总,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填写《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增值税项目情况报告表》(附表1),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电力公司,作为省电力公司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第八条 省电力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按月汇总计算省电力公司本部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河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情况表》(附表2,以下简称《税款分配表》),于每月8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每月10日前将《税款分配表》返还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于每月12日前将《税款分配表》下发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
第十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按照《税款分配表》分配的应纳税额申报纳税。纸质申报表及《税款分配表》按照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要求,对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的非独立核算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申报期限遇有法定顺延时,各环节工作可依序顺延。
第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管,应定期对省电力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少计收入、进项税额应转出未转出等问题,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通知省电力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省电力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检查情况及结果通知后,应督促省电力公司调整申报表。
第十三条 省电力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及省电力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以《河北省电力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的形式,明确省电力公司下属的全部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凡未列入《河北省电力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的,不得按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申报纳税,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就地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