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9]242号
颁布时间:2009-12-30 11:36:45.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政策,确保2010年契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契税税率执行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全市契税法定税率统一为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具体税率标准见《重庆市契税税率表》(附后)。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契税税率标准,不得擅自调整适用税率。
三、在全市统一组织的房交会期间,契税税率按照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契税税率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重庆市契税税率表
类型 | 税率(%) | 执行依据 | |
住宅 | 个人购买套内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 | 1.0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8〕52号) |
个人购买套内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 | 1.5 | 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 |
非个人购置以及赠与、交换等非购置行为承受住房 | 3.0 |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 |
别墅(包括独栋及联排别墅) | 3.0 |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营业用房;车库等 | 3.0 |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
土地 | 土地(土地出让、转让) | 3.0 |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
备注:住宅、非住宅的认定依据如下:
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信息;
2.承受房屋权属的合同(协议)记载的信息;
3.房屋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