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9]243号
颁布时间:2009-12-30 11:35:29.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规范申报管理,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编制了《契税办税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列举和明确了契税申报、减免税及退税申请的办理程序、需提供的资料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契税办税指南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契 税 办 税 指 南
第一部分 办理契税一般纳税申报
办理申报基本流程
提供申报资料→签章确认《契税申报表》→凭《契税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款→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办理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留存)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
个人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军官(士兵)证、港澳回乡证。
二、分转移类型应提供的资料
(一)房地产买卖
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二)房地产赠与或奖励
1.赠与公证书或获奖文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证明房屋价值的相关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三)房地产交换
1.房地产交换协议书(原件留存);
2.交换双方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证明交换双方土地、房屋价值的相关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四)以房地产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1.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原件留存);
2.工商登记部门验资报告等资料(复印件留存);
3.土地投资入股的,应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转让审批表。
(五)以房地产抵债
抵债的相关合同协议(原件留存)或者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调解文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六)划拨土地转让
1.转让协议或合同(原件留存);
2.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转让审批表(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转让者补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凭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七)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
1.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转让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凭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八)房地产改变用途
1.原减免契税相关文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原承受土地、房屋合同(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第二部分 办理契税减免(不征税)申报
办理基本流程
一、减率征收流程(个人购房):同上述“办理申报基本流程”。
二、税基及税额减免流程:提供申报资料→签章确认《契税减免申报表》)→税务机关备案审核完结→凭《契税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款→领取《契税减免审核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其中,全额免税的,无“凭《契税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中税额为零。
三、不征税流程:提供申报资料(经审核)→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税额为零)
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一)申请人信息资料
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留存)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留存,未办理税务登记单位提供)。
个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军官(士兵)证、港澳回乡证。
(二)申请人承受土地、房屋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原件留存)。
二、分类型应提供的资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减免税)
1.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留存)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计委)的建筑立项批复(复印件留存);
2.土地、房屋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减免税)
1.夫妻双方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单位住房以及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单位证明(原件留存);
2.县以上房改部门同意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住房的批文(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灭失住房而重新购房(减免税)
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相关依据(原件留存)。
免税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四)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税)
1.提交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或相关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税)
1.外交人员外交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外交部的确认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免税规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六)城镇居民房屋拆迁重新购置住房(减免税)
1.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拆迁办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土地、房屋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文件依据: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城镇居民因房屋拆迁重新购置房屋的,且购房合同时间与拆迁补偿协议时间间隔在一年以内的,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一次契税。城镇居民因拆迁取得房屋补偿的,对超出原面积部分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同一地段房屋市场价格计征契税。(文件依据: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渝财农税〔2005〕31号)
(七)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减免税)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土地、房屋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文件依据: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八)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减免税)
1.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凭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县以上房改部门同意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住房的批文(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文件依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九)农民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税)
1.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或签订的协议(需明确政府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
2.土地、房屋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仍需征收契税。(文件依据: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渝府令第28号)
(十)我市户籍农民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减免税)
1.户口簿(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原件留存)或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凡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购房单价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计征契税。(文件依据: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7〕34号)
农村居民是指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一方是城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如其中一方已购买过一套城市住房的,不再享受农民购房契税优惠政策。所购房屋的单价超过房管部门与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和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50%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契税。超出均价50%以上的,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文件依据:关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渝财农税〔2008〕9号)
(十一)法定继承(不征税)
1.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相关公证文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不征税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文件依据: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十二)离婚分割(不征税)
1.离婚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离婚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不征税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十三)企业改制重组(免税或不征税)
1.公司制改造
(1)国有、集体企业提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留存);
(2)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方案(复印件留存);
(3)新公司组建章程(复印件留存);
(4)工商登记部门验资报告等资料(复印件留存);
(5)新公司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留存);
(6)其他依具体情形需提供的资料。
2.企业股权转让
企业变更而非注销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企业合并或分立
(1)国有、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企业合并或分立相关合同协议、方案(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合并或分立成立新公司组建章程(复印件留存);
(4)新公司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留存)。
4.国有、集体企业出售
(1)国有、集体企业出售,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企业出售合同协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被出售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4)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5)购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审核)及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合同签订时间等)。
5.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了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以低偿债务。
(1)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破产的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关闭、破产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承受人与注销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4)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5)承受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审核)及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合同签订时间等);
(6)通过司法程序的,提供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裁决)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6.债转股
(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批复意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新公司组建章程(复印件留存);
(3)新公司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留存)。
7.行政划转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的文件(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8.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
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具有同一投资主体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附注:企业改制重组契税减免及不征税规定详见《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以及《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第三部分 办理契税退税
申请契税退税的情形
一、符合契税减免政策
二、属于不征收契税情形
三、房地产权属确认前撤销转移
四、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
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地税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办理退税需提供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1.申请人申请;
2.契税完税证(原件留存)。
二、其他资料
1.房地产权属确认前转移撤销的,提供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登记或者房屋权属注销备案登记的相关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通过司法裁定或判决的,提供法院裁定撤销(无效)转移的文书资料(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已履行减免税备案审核手续的政策性减免,提供税务部门备案审核的确认资料(复印件留存)。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本人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卡)号码。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